2008年7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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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女儿撬了父母家的门 法院判她拘役4个月
法官说:在父亲表示不愿女儿进门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就是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案件回放:
    建德人刘某两年前与父亲老刘因为杭州西湖区的一间商铺闹得很不愉快。为了争夺店铺的产权,父女俩几乎反目成仇,最终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桩“家务事”。
    为了获取有利证据,2006年11月29日,刘某乘父亲外出,请来开锁师傅到父亲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的住处开锁。开锁师傅用电钻等工具强行将门锁撬开,刘某进入室内拿走了房产证等证据材料,并将两个存折的银行账号抄走。12月4日,老刘回家后发现门锁被人撬坏,卧室写字台被翻动过,商铺房产资料不翼而飞。邻居告诉老刘,他女儿来撬过他家的门。
    随后,老刘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今年7月16日,建德法院开庭审理了刘某非法侵入其父亲住宅一案,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法官说法:
    为什么进入自己父亲的家也会被判刑?审理此案的钱法官解释说:被告人刘某虽系被害人的女儿,但两人因民事官司矛盾较深,且事发后被害人报案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意刘某随意进入其住宅。刘某未经其父同意,擅自撬锁强行进入其父的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该案情节较轻,遂作如上判决。本报记者陈岚通讯员朱剑文邵佳